
就安奈兒童裝不容他人攀親商標糾紛有進展的是個啥!
“安奈兒”童裝不容他人“攀親” 商標糾紛有進展
核心提要:據了解,安奈兒公司前身為2001年9月成立的深圳市歲孚服裝有限公司(下稱歲孚公司),2013年12月更名為安奈兒公司,旗下具有“Annil安奈兒”等童裝品牌。
圍繞1件 安奈兒 ANNAIER 商標,深圳市安奈兒股分有限公司(下稱安奈兒公司)與陜西省自然人馬某展開了1場商標糾紛。用時9年后東莞市添翔衣飾有限公司已拿下了3項重量級稱號,雙方紛爭有了新的進展。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馬某即第號 安奈兒 ANNAIER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注冊人的上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系爭商標在推銷(替他人)、進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服務(下稱復審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布的裁定終究得以保持。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近日發布的第1586期商標公告顯示,系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已被宣布無效。
是不是近似 各執1詞
據了解,安奈兒公司前身為2001年9月成立的深圳市歲孚服裝有限公司(下稱歲孚公司),2013年12月更名為安奈兒公司,旗下具有 Annil安奈兒 等童裝品牌。1999年11月,安奈兒公司提出第號 安奈兒及圖 商標(下稱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 2001年2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童裝、嬰兒全套衣等第25類商品上。
2005年9月,陜西省自然人馬某提出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08年12月商標局對系爭商標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
在系爭商標的法定異議期內,安奈兒公司的前身歲孚公司于2009年2月針對系爭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主張系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但其主張未能取得商標局支持,商標局于2給整體的T恤與5分褲的穿搭011年3月作出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據悉,在系爭商標被核準注冊后,馬某將系爭商標許可給廣州市帕伯衣飾有限公司(下稱帕伯衣飾公司)使用。
異議未果后,安奈兒公司于2015年2月針對系爭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布要求,主張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且馬某系歹意搶先注冊安奈兒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1定影響的商標。
商評委認為,安奈兒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使用在與系爭商標除復審服務以外的核定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具有1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且馬某申請注冊系爭商標的行動雖然具有1定的主觀歹意,但不構成我國商標法所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之情形。
同時,商評委認為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喚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經宣揚與使用在童裝商品上已具有1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斟酌到馬某將系爭商標許可給與安奈兒公司同處廣東省的帕伯衣飾公司使用等情形,1般消費者看到系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復審服務時,會產生上述服務的提供者系來源于安奈兒公司或與安奈兒公司存在某種關系的聯想,從而具有造成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侵害安奈兒公司的利益。因此,系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商評委于2015年11月作出裁定,對系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無該份報告也保持對李寧買入評級效宣布,在其他核定服務上予以保持。
終審判決 厘清是非
馬某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系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童裝等商品存在1定差異,但是在童裝等商品于相干市場上的流通進程中,其容易與復審服務產生較為密切的關系,若將高度近似的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上述商品和服務上,容易使相干公眾認為2者之間存在1定的聯系。
同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安奈兒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于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經營活動和對外宣揚中使用了引證商標,并在童裝商品上具有1定的知名度,與安奈兒公司建立了較為緊密的對應關系。而且馬某在對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應予知曉的情況下,在類似服務上注冊與引證商標高度近似的系爭商標,攀附引證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歹意較為明顯,更進1步增加了消費者對系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所使用商品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系爭商標若與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和商品上共存使用,相干公眾1般會認為二者存在特定聯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故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1審判決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要求。
馬某不服1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安奈兒公司已在童裝等商品上使用引證商標并具有1定知名度,引證商標已與安奈兒公司建立起較為密切的對應關系,而且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童裝等商品為平常生活的經常使用物品,和RIMOWA、JimmyChoo等很多奢侈品大牌展開聯名其相干公眾的群體范圍較為廣泛,與復審服務的相干公眾具有較大的重合性,故復審服務的相干公眾能夠對引證商標的知名度進行認知。
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商標標志近似且引證商標具有1定知名度的情況下,系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使用,容易使相干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在童裝等商品上的使用相干聯,認為使用兩件商標的商品和服務是由同1主體提供或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故系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馬某上訴,保持1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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